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渝01民终2610号
曾庆友、重庆市合川区友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杨小冬因与被上诉人董平忠、曾庆友、重庆市合川区友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渝01民终261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
一、撤销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2017)渝0117民撤3号民事判决;
二、撤销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7民初824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驳回杨小东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董平忠负担40元、杨小东负担4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董平忠负担40元、杨小东负担40元。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