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渝01民初457号
重庆市鑫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袁山东、李昭伦:
本院受理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与重庆市鑫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袁山东、谭光碧、李昭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渝01民初4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重庆市鑫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借款4700万元,并支付期内利息116 785.34元、逾期利息(以4700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7月9日起按照年利率8.0025%计算至付清时止)和复利(以前述逾期利息为基数,从2016年7月9日起按照年利率8.0025%计算至付清时止);二、被告重庆市鑫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已产生的律师代理费45 000元;三、被告袁山东、谭光碧对被告重庆市鑫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前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对被告李昭伦位于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步行街3号2-1的房屋(房产证号为103房地证2013字第56238号)享有优先受偿权;五、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