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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民二庭  发布时间:2018-04-18 17:48:01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8)渝01民终2999

 

高世朝、袁黎黎、王成梅、高声春、高世继、胡雪菊、夏金莲、魏来、韩晓芝、重庆泽艺商贸有限公司、重庆江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重庆金琦源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重庆宏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高世朝、袁黎黎、王成梅、高声春、高世继、胡雪菊、夏金莲、魏来、韩晓芝、重庆泽艺商贸有限公司、重庆江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重庆金琦源商贸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举证通知书、确定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7日内。并定于2018628日上午930分在本院第14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八日

来源:一中宣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