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渝01民终2999号
高世朝、袁黎黎、王成梅、高声春、高世继、胡雪菊、夏金莲、魏来、韩晓芝、重庆泽艺商贸有限公司、重庆江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重庆金琦源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重庆宏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高世朝、袁黎黎、王成梅、高声春、高世继、胡雪菊、夏金莲、魏来、韩晓芝、重庆泽艺商贸有限公司、重庆江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重庆金琦源商贸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举证通知书、确定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7日内。并定于2018年6月28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14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