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渝01民初953号
四川时代和信实业有限公司、四川九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德阳市时代和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王永卓、黄靖懿:
本院受理原告重庆两江新区明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2017)渝01民初953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第一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万元,并向原告支付相应利息,借款期内以2000万本金为基数,从2014年11月4日至2015年11月3日止以月利率1.5%计算;逾期后以2000万本金为基数从2015年11月4日起按照月利率1.95%计算至本金付清为止。(具体金额按合同约定以实际支付之日据实结算,暂记至2018年3月20日,尚欠利息合计14774000元);2.第二、三、四被告对以上借款本金、利息、逾期罚息承担连带责任;3.原告对第五被告所有的位于四川省成都市华阳街道华都大街333号蔚蓝卡地亚62栋1-4层3号的房屋享有抵押权,在上述债权范围内对抵押物之折价、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及高院作出的(2018)渝民辖终19号裁定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7月26日下午2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