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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运伦
作者:环境资源审判庭  发布时间:2018-04-17 17:29:37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8)渝01民终108

 

杨运伦:

本院受理上诉人何启渝与被上诉人重庆碧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杨运伦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因按你地址邮寄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渝01民终108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

一、维持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2017)0109民初275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2017)0109民初275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三、驳回被上诉人重庆碧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18417

来源:一中宣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