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渝01民终108号
杨运伦:
本院受理上诉人何启渝与被上诉人重庆碧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杨运伦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因按你地址邮寄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渝01民终108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
一、维持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2017)渝0109民初275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2017)渝0109民初275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三、驳回被上诉人重庆碧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18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