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渝01民初979号
重庆云隆物流(集团)有限公司、重庆钢龙工贸(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新城天街实业有限公司、重庆洪义林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市东凯能商贸有限公司、重庆云隆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王云龙、王鹏、唐波、黄靖:
本院受理原告杨勇与被告重庆云隆物流(集团)有限公司、重庆钢龙工贸(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新城天街实业有限公司、重庆洪义林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市东凯能商贸有限公司、重庆云隆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王云龙、王鹏、唐波、黄靖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渝01民初97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逾期自行承担责任。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八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