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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晓光
作者:民三庭  发布时间:2018-04-16 16:53:54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8)渝01民初23

 

李晓光:

本院受理朴英圭诉你(2018)渝01民初23号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返还人民币10万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上述欠款的资金占用损失,自201742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每月2%计算,暂计至起诉之日2017.1.17日为18133.33元;3.本案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表、风险提示书、证据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726日上午930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8416

来源:一中宣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