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渝01民初76号
韩德伶、张玉华、喜地山国际实业有限公司、重庆西尔玛百货有限公司、重庆润山国际技术贸易有限公司、重庆中润实业有限公司、张豫喜:
本院受理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诉你(2018)渝01民初76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重庆润山国际技术贸易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49233970.40元并支付截至2018年1月3日的期内利息2177372.34元、逾期利息2480776.68元、复利161552.91元;2、请求判令被告重庆润山国际技术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自2018年1月4日起至全部借款本息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未偿还的本金49233970.40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利率上浮50%计算,利随本清)、复利(以未偿还的期内利息2177372.34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复利,利随本清;同时以未偿还的逾期利息为基数按照罚息利率计算,利随本清);3、请求判令被告重庆润山国际技术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律师费6万元;4、请求判令被告喜地山国际实业有限公司、重庆中润实业有限公司、张豫喜、韩德伶、重庆西尔玛百货有限公司对被告重庆润山国际技术贸易有限公司的前述1、2、3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请求确认原告对张玉华持有的重庆润山国际技术贸易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40万股,持股比例2%)享有质权和优先受偿权,有权对该股权的拍卖、变卖所得优先受偿;6、请求确认原告对被告喜地山国际实业有限公司位于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的房屋(详见起诉状附件抵押物清单)享有抵押权和优先受偿权,有权对该抵押物的拍卖、变卖所得优先受偿;7、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表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于2018年7月17日上午09点30分在本院第7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8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