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渝01民初134号
重庆市泰恒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重庆意菲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李波、邬昌国:
本院受理原告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诉被告重庆市泰恒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重庆意菲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李波、邬昌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8)渝01民初134号]。本案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重庆市泰恒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000万元并支付截止至2016年5月17日的期内借款利息2439487.16元、复利70224.15元;二、判令被告重庆市泰恒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支付自2016年5月18日起至借款本息结清之日止的罚息和复利(罚息以借款本金6000万元为基数,复利以未支付的利息、罚息之和为基数,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150%计算);三、判令被告重庆意菲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李波、邬昌国对重庆市泰恒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上述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判令原告对被告重庆意菲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松青路1011号裙楼1-75号房屋(产权证号为:102房地证2014字第19605号)享有抵押权,在被告重庆市泰恒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不清偿上述债务时,原告有权以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五、本案全部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以及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均由各被告连带共同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证据副本、合议庭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7月17日14:30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8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