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渝01民初585号
重庆宇鸣实业有限公司、中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被告重庆宇鸣实业有限公司、中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利益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6月28日9:30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