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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进仪
作者:民一庭  发布时间:2018-04-08 16:43:43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7)渝01民终8598

 

陈进仪:

本院受理上诉人张科诉你相邻关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渝01民终8598号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判决主要内容为“一、撤销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7)渝0105民初130号民事判决;二、限陈进仪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拆除位于重庆市江北区可乐小镇A19-10号房屋厨房阳台外公告群的设施设备、恢复阳台与公共区域之间的栏杆;三、驳回张科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陈进仪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陈进仪承担。”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848

来源:一中宣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