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渝01民终8598号
陈进仪:
本院受理上诉人张科诉你相邻关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渝01民终8598号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判决主要内容为“一、撤销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7)渝0105民初130号民事判决;二、限陈进仪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拆除位于重庆市江北区可乐小镇A区1栋9-10号房屋厨房阳台外公告群的设施设备、恢复阳台与公共区域之间的栏杆;三、驳回张科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陈进仪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陈进仪承担。”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