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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钢城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华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罗意、刘静、吉卫民、重庆市北部新区两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作者:民二庭  发布时间:2018-03-30 16:56:30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7)01民终8564

 

重庆钢城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华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罗意、刘静、吉卫民、重庆市北部新区两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重庆华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华夏川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重庆钢城实业有限公司、罗意、刘静、吉卫民以及第三人重庆市北部新区两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确定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上诉人于2018323日向我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将原诉讼请求“依法撤销(2015)渝北法民初字15974号判决书”变更为“对(2015)渝北法民初字15974号民事判决书”中利息部分进行改判(原判决书中法院认为截至2015108日未付利息为283.92万元,我公司认为未付利息为139.5185万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1867日上午093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8330

来源:一中宣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