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渝01民初898号
重庆正天环保产业有限公司、陈盛清: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观音桥支行与被告重庆正天环保产业有限公司、陈盛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渝01民初8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重庆正天环保产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观音桥支行借款本金3324万元;并以3324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6月21日起,按照年利率10.8075%计付逾期利息至付清时止,按季结息。二、被告重庆正天环保产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观音桥支行支付律师费30万元。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观音桥支行就被告重庆正天环保产业有限公司位于重庆市南岸区茶园新区机电路22号1-5号厂房、控制室(权证编号为渝(2016)南岸区不动产证明第000647766号)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所定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陈盛清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所定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观音桥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