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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永春、谭丽、重庆市泰凌华投资有限公司
作者:民二庭  发布时间:2018-03-29 11:55:01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8)渝01民初33

 

杨永春、谭丽、重庆市泰凌华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卢金波诉被告杨永春、谭丽、重庆市泰凌华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杨永春、谭丽、重庆市泰凌华投资有限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依法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原告证据副本一套。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第一次开庭审理时间定于2018710日上午9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2018328

来源:一中宣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