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便民服务 > 公告送达
中机西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重庆文瑞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作者:民二庭  发布时间:2018-03-26 16:27:28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7)渝01民初858

 

中机西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重庆文瑞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合川支行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2017)渝01民初857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中机西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3000万元、截止2017620日的利息302035元,以及至贷款本金偿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具体计算方法为:借款利率以基准利率加浮动幅度确定,其中基准利率为每笔借款发放日前一工作日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基础利率(LPR),浮动幅度为加39.8个基点(一个基点为0.01%),借款利率以12个月为一期,一期一调整,分段计息;自借款逾期之日起计收罚息,罚息利率在签述借款利率基础上50%确定;对借款人未按时支付的利息,按前述罚息利率计收复利】;2.被告重庆文瑞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对前述第1项诉讼请求项下全部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原告对被告中机西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抵押担保的161142平方米建设用地使用权(对应房地产权证证号分别为:204房地证2011字第06998号、204房地证2011字第07000号、204房地证2011字第07001号、204房地证2011字第07003号、204房地证2011字第07004号)及其地上建筑物折价、拍卖、变卖等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及原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及高院作出的(2018)渝民辖终20号裁定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75日下午23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来源:一中宣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