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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建兴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龙兴建、龙兴良
作者:民二庭  发布时间:2018-03-23 18:42:39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8)渝01民初93

 

自贡市建兴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龙兴建、龙兴良:

本院受理原告唐有忠、王正学、张宁诉被告自贡市建兴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龙兴建、龙兴良、中铁一局集团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8)渝01民初93]。本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1清偿原告欠款本金191365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利息以未偿还欠款本金19136500元为基数,自计息之日起计算至本息清偿之日止,年利率为欠款本金的24%,暂计算至201827日为12394824元。)截止201828日本息合计人民币31531323元。(大写:叁仟壹佰伍拾叁万壹仟叁佰贰拾叁元整);2、判令被告2、被告3、被告4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5000元)、保全担保费(34000元)、原告律师费(5万元)等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证据副本、合议庭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7393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8323

来源:一中宣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