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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金泰电冶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中瑞矿业有限公司、重庆市城口县矿冶有限责任公司、杨帮英、师达安、师晗、师阳、徐毅
作者:民二庭  发布时间:2018-03-20 17:32:48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8)渝01民初71

 

重庆市金泰电冶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中瑞矿业有限公司、重庆市城口县矿冶有限责任公司、杨帮英、师达安、师晗、师阳、徐毅:

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兴农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行诉你们(2018)渝01民初71号追偿权纠纷一案,诉讼请求判令:1.金泰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代偿本息36160875.7元(其中本金3500万元、利息1127241.33元、罚息13333.33元、复利20301.04元);2.金泰公司向原告支付律师费3万元;3.金泰公司向原告支付以诉讼请求第一项资金为基数,按日千分之一计付自代偿之日即201775日起至原告收回诉讼请求第一项全部资金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以诉讼请求第二项资金为基数,按日千分之一计付律师费支付之日即20171031日起至原告收回诉讼请求第二项全部资金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4.金泰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70万元;5.金泰公司向原告支付未支付的担保费210万元;6.金泰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包括受理费、保全费、执行费等);7.原告有权对徐毅、师达安、杨帮英提供的质押物行使质押权,就质押物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8.原告有权对城口矿冶公司提供的抵押物行使抵押权,就抵押物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9.原告有权对中瑞矿业公司提供的抵押物行使抵押权,就抵押物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10. 原告有权对师达安提供的抵押物行使抵押权,就抵押物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11. 原告有权对金泰公司提供的抵押物行使抵押权,就抵押物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12.被告中瑞矿业公司、城口矿冶公司、师达安、杨帮英、师晗、师阳、徐毅对第一、二、三、四、五、六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表、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627日上午93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8320

来源:一中宣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