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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皓、杜静
作者:民二庭  发布时间:2018-03-20 17:24:59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7)01民初750 

 

刘皓、杜静:

 

本院已受理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被告重庆渝宏公路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刘皓、杜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并定于20186149:30在本院第十二法庭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一八年三月二十

来源:一中宣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