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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作者:民一庭  发布时间:2018-03-19 17:55:19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5)渝一中法民初字第233

 

汇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被告重庆市农产品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汇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渝一中法民初字第233号民事判决后,重庆市农产品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法。

 

 

一八年三月十九

来源:一中宣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