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渝01民初887号
重庆市森文实业有限公司、石邦会、买梅菊:
本院受理原告重庆黔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森文实业有限公司、石邦会、买梅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变更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表、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6月26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8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