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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进、陈萍萍、陈洪、陈器
作者:民二庭  发布时间:2018-03-15 16:33:36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8)渝01民初27

 

陈进、陈萍萍、陈洪、陈器:

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诉你们(2018)渝01民初27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请求判令:1.四被告立即向原告连带清偿借款本金78000000元、截至2017727日的利息1280054.46元、罚息14408.33元、复利6338.92元,合计79300801.71元;2.四被告向原告连带支付自2017728日起至借款本息结清之日止的罚息和复利(罚息以被告拖欠的借款本金78000000元为基数,复利以被告拖欠的利息1280054.46元、罚息14408.33元以及从2017728日起至借款本息结清之日止的罚息为基数,均按罚息利率即年利率9.2625%计算); 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表、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620日上午93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8315

来源:一中宣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