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渝01民初27号
陈进、陈萍萍、陈洪、陈器:
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诉你们(2018)渝01民初27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请求判令:1.四被告立即向原告连带清偿借款本金78000000元、截至2017年7月27日的利息1280054.46元、罚息14408.33元、复利6338.92元,合计79300801.71元;2.四被告向原告连带支付自2017年7月28日起至借款本息结清之日止的罚息和复利(罚息以被告拖欠的借款本金78000000元为基数,复利以被告拖欠的利息1280054.46元、罚息14408.33元以及从2017年7月28日起至借款本息结清之日止的罚息为基数,均按罚息利率即年利率9.2625%计算); 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表、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6月20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8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