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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兑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南充天来酒店有限公司、安晋辰、安政军、刘云
作者:民二庭  发布时间:2018-03-15 16:28:26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7)渝01民初1065

天兑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南充天来酒店有限公司、安晋辰、安政军、刘云:

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市商信宝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深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天来酒店有限公司、深圳天来文旅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天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兑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南充天来酒店有限公司、安晋辰、安政军、安小平、刘云,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天兑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南充天来酒店有限公司、安晋辰、安政军、刘云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原告证据副本一套。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第一次开庭审理时间定于201873日上午9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2018315

来源:一中宣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