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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曦、罗牧、曹煜、周超、内江市博大矿业有限公司
作者:民一庭  发布时间:2018-03-15 12:59:13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7)01民初1081108210831084

 

罗曦、罗牧、曹煜、周超、内江市博大矿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诉被告周利、周千红、刘成兵、叶明珍、温永霞、龙俊宇、内江市博大矿业有限公司、四川省煤焦化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威远建业集团有限公司、罗曦、罗牧、曹煜、周超申请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在2018523日上午930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一八年三月十五

来源:一中宣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