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渝01民初611号
重庆焕然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大顺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已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被告重庆群祥物资有限公司,蒋小东,重庆焕然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大顺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判决,被告重庆群祥物资有限公司提起上诉。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1、依法撤销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渝01民初611号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副本,逾期则视为送达。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