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渝01民初851号
内江市博大矿业有限公司、四川省煤焦化集团有限公司、曹煜、罗牧、张韵旎、周超、罗曦:
本院受理原告内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诉你们与被告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四川威远建业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渝01民初851号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裁定书主要内容为:“准许原告内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撤回对内江市博大矿业有限公司、四川省煤焦化集团有限公司、曹煜、罗牧、张韵旎、周超、罗曦的起诉。”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