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5)渝一中法民初字第1045号
重庆伯塔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重百商社电器有限公司、姜尔毅、重庆安卓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卓普智能印刷设备有限公司、浙江安卓科技投资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被告重庆伯塔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重百商社电器有限公司、姜尔毅、重庆安卓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卓普智能印刷设备有限公司、浙江安卓科技投资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就(2015)渝一中法民初字第1045号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联系电话:67679276袁世航)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