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5)渝一中法民初字第1045号
重庆伯塔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重百商社电器有限公司、姜尔毅、重庆安卓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卓普智能印刷设备有限公司、浙江安卓科技投资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被告重庆伯塔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重百商社电器有限公司、姜尔毅、重庆安卓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卓普智能印刷设备有限公司、浙江安卓科技投资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渝一中法民初字第10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的主要内容是:一、被告重庆伯塔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银行承兑汇票垫款资金27 392 388.51元;二、被告重庆伯塔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承兑汇票垫款资金利息1 650 178.05元,并自2015年6月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27 392 388.51元为基数,按照每天万分之五计付利息,利随本清;三、被告重庆安卓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卓普智能印刷设备有限公司、浙江安卓科技投资服务有限公司、姜尔毅在3500万元范围内对被告重庆伯塔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原告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对浙江卓普智能印刷设备有限公司所有的土地使用权(见判决附件)在2318万元的债权范围(含本金及利息)内、对浙江安卓科技投资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土地使用权(见判决附件)在1182万元的债权范围(含本金及利息)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驳回原告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联系电话:67679276(袁世航)。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