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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越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作者:民二庭  发布时间:2018-03-13 11:25:59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6)渝01民初287

 

重庆越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马卫诉重庆彩特实业有限公司、重庆越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2016)渝01民初287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上诉人马卫在法定期限内就(2016)渝01民初287号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特此公告

 

一八年三月十三

来源:一中宣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