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渝01民初63号
重庆庄虹商贸有限公司、重庆恒诺赛鑫投资有限公司、李福蓉、陈红、肖有琴、龙丽、何瑞礼:
本院受理原告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诉重庆庄虹商贸有限公司、重庆恒诺赛鑫投资有限公司、李福蓉、陈红、肖有琴、龙丽、何瑞礼(2017)渝01民初63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渝01民初6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