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渝01民再8号
刘静:
本院已受理二审上诉人重庆华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二审被上诉人赵红及一审被告重庆钢城实业有限公司、罗意、刘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2018年5月24日(星期四)14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