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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静
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18-03-13 10:39:11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8)01民再8

 

刘静

本院已受理二审上诉人重庆华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二审被上诉人赵红及一审被告重庆钢城实业有限公司、罗意、刘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2018524日(星期四)14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一八年三月十二

来源:一中宣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