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渝01民终205号
重庆濮鑫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熊冬琼: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汪超松与被上诉人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原审被告重庆濮鑫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熊冬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8)渝01民终20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汪超松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限你(你公司)于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该案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