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渝01民初938号
许勇芳、扶益山、蔡召禹、重庆慈济护理院、重庆垄新科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沈阳天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爱民养老服务有限公司、许勇芳、扶益山、蔡召禹、重庆慈济护理院、许国荣、重庆垄新科贸有限公司、第三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合议庭告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18年6月7日上午09:30,在本院第7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八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