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渝01民初577号
刘皓、杜静:
本院受理的原告重庆市交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渝宏公路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刘皓、杜静、中城投集团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渝01民初5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重庆渝宏公路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现尚欠重庆市交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38 112 419.72 元及相应资金占用费和违约金(资金占用费和违约金以38 112 419.72 元为基数,从2016年1月26日起至2017年6月23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二、重庆渝宏公路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现尚欠重庆市交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律师费360 000元、财产保全担保费71 500 元;三、重庆市交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在其对重庆渝宏公路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享有的债权范围内(即代偿款本金38 112 419.72 元、律师费360 000元、财产保全担保费71 500元和以38 112 419.72 元为基数,从2017年1月27日起至该笔代偿款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得出的资金占用费和违约金),对重庆渝宏公路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质押物,即重庆渝宏公路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重庆市永川区交通局处拥有的应收账款30 000 000元(应收账款产生的基础文件名称:《重庆市永川区黄瓜山旅游公路、沙湾至松溉B段改建工程BT投资建设项目》)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四、中城投集团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对重庆渝宏公路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负债务(包括代偿款本金38 112 419.72 元、律师费360 000元、财产保全担保费71 500元和以38 112 419.72 元为基数,从2017年1月27日起至该笔代偿款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得出的资金占用费和违约金),在30 000 000元范围内向重庆市交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刘皓对重庆渝宏公路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负债务(包括代偿款本金38 112 419.72 元、律师费360 000元、财产保全担保费71 500元和以38 112 419.72 元为基数,从2017年1月27日起至该笔代偿款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得出的资金占用费和违约金)向重庆市交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杜静对刘皓在本判决第五项中所负债务在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对重庆市交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七、驳回重庆市交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应于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另,中城投集团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不服本判决,已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请求:1、撤销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渝01民初577号民事判决第四项判决,依法改判;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重庆市交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