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渝01民初5号
王联、谢勇:
本院受理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西永支行诉重庆鸿宸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名润置业有限公司、重庆润一江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王敏及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渝01民初5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