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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铜梁区核桃商会、重庆展仑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市个人信用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新汇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汤轩、田云德、胡钧陶、胡孝宇、张皓
作者:民二庭  发布时间:2018-03-01 16:20:51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8)渝01民初25

 

重庆市铜梁区核桃商会、重庆展仑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市个人信用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新汇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汤轩、田云德、胡钧陶、胡孝宇、张皓:

本院受理原告蓝鹰被告重庆市铜梁区核桃商会、重庆展仑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市个人信用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新汇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汤轩、田云德、胡钧陶、胡孝宇、张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18)渝01民初25]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证据副本、合议庭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61293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831

来源:一中宣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