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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金象起重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杨先燕、杨先露
作者:民二庭  发布时间:2018-03-01 16:17:49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7)渝01民初904

 

重庆金象起重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杨先燕、杨先露:

本院已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被告重庆金象起重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杨先燕、杨先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669:30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联系电话:67679276袁世航)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831

来源:一中宣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