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渝01民初905号
赵永红、黄大兴、杨洪明:
本院已受理原告钟军与被告赵永红、黄大兴、杨洪明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6月6日14:30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四日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渝01民初905号
赵永红、黄大兴、杨洪明:
本院已受理原告钟军与被告赵永红、黄大兴、杨洪明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6月6日14:30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