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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永红、黄大兴、杨洪明
作者:民二庭  发布时间:2018-02-24 15:27:30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6)01民初905

 

赵永红、黄大兴、杨洪明

本院已受理原告钟军与被告赵永红、黄大兴、杨洪明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6614:30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一八年二月二十四

来源:一中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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