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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自营、重庆两江金属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汤孙清
作者:民二庭  发布时间:2018-02-11 17:06:19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7)渝01民初1016

 

郑自营、重庆两江金属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汤孙清:

本院受理原告魏裕华、许芝荣诉你们及重庆渝闽投资有限公司(2017)渝01民初1016号股权转让纠纷一案,诉讼请求判令:1.各被告向原告清偿债务1500万元和利息约30万元(201391日起按每月2%暂计至2013101日,并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表、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516日上午93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8211

来源:一中宣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