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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锋、重庆华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作者:民二庭  发布时间:2018-02-09 17:14:18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17)渝01民初427

林锋、重庆华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成都好莱佳商贸有限公司诉你2017)渝01民初427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成都好莱佳商贸有限公司诉请:一、请求判令被告重庆华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2000万元;二、请求判令被告重庆华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暂定7600000元(此款以2000万元为本金,按2%/月计算违约金,从2015730日起至本金、违约金偿还完毕之日止);三、请求判令被告林锋对第一至二项诉讼请求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四、本案诉讼费及保全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表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于2018516日上午0930分在本院第12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827

来源:一中宣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