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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银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赵百伟、任琳、鲁恩、牛冬梅、牛春媚
作者:民一庭  发布时间:2018-02-09 17:12:06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6)渝01民初1209

 

包头市银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赵百伟、任琳、鲁恩、牛冬梅、牛春媚:

原告包头市名流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银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赵百伟、任琳、鲁恩、牛冬梅、牛春媚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作出(2016)渝01民初1209号民事判决后,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一八年二月八日

来源:一中宣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