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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天福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凯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锦江置业有限公司、重庆志高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市德顺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李寒
作者:民二庭  发布时间:2018-02-06 16:57:54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6)渝01民初165

重庆天福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凯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锦江置业有限公司、重庆志高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市德顺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李寒:

本院受理郑明川与重庆天福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凯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锦江置业有限公司、重庆志高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市德顺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李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表及开庭传票、证据复印件。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于2018514日上午0930分在本院第12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一八年二月六日

来源:一中宣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