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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大顺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重庆焕然商贸有限公司
作者:民二庭  发布时间:2018-02-06 16:56:36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7)01民初611

 

重庆大顺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重庆焕然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被告重庆群祥物资有限公司、蒋小东、重庆大顺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重庆焕然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01民初6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重庆群祥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借款26 610 951.73元和利息9 415 120.94元,并支付以26 610 951.73元为基数、从2017830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至付清时止的利息;二、被告重庆群祥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律师费8万元;三、被告蒋小东对被告重庆群祥物资有限公司的前述两项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在被告重庆群祥物资有限公司的前述第一、二项支付义务范围内对被告重庆大顺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江北区大石坝七村7-10号的房产(产权证号为103房地证2007字第10228号、103房地证2007字第10233号)享有优先受偿权;五、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在被告重庆群祥物资有限公司的前述第一、二项支付义务范围内对被告重庆焕然商贸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渝中区电视塔村2号、重庆市渝中区电视塔村210幢的房产(房权证101字第114715号、渝中国用200502083号、房权证101字第112945号、渝中国用200502084号)享有优先受偿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八年二月五日

来源:一中宣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