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渝01民初751号
重庆彬鹏工贸有限公司、张燕、重庆中瑞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被告重庆彬鹏工贸有限公司、张燕、重庆中瑞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一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200万元;2.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截至2017年4月20日、所欠借款期限内借款利息116495.06元、逾期利息350740元,共计467235.06元,并向原告支付2017年4月21日及其之后的以下借款利息,从2017年4月21日起,以被告一所欠上述借款本金金额为基数,按罚息利率标准,计付至借款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利随本清;3.被告一对未能按期支付的上述利息,以按月结息的结息方式,按罚息利率标准标准,向原告支付复利,至前述利息清偿完毕之日止;4.被告一在上述第一、二、三项诉讼请求中所负债务,原告就被告二提供给原告的以下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被告二位于重庆市渝北区龙塔街道红黄路381号中瑞方园1幢-2-商场2的非住宅用途房屋;5.被告二、三对被告一在上述第1、2、3诉讼请求中所负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三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表、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3月2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8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