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渝01民终7626号
重庆国恒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与被上诉人重庆泓昂物资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重庆国恒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因按你地址邮寄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渝01民终7626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18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