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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华梅、方得泽
作者:民二庭  发布时间:2018-02-01 17:16:24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7)渝01民终8149

 

谢华梅、方得泽:

本院受理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与被上诉人谢华梅及原审被告方得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合议庭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2018425930分,在本院第6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821

来源:一中宣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