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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恩锦节能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大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渝、陈少江、陈少国、彭勇、邓元芳、玉萍、雷文波
作者:民一庭  发布时间:2018-01-30 17:19:39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7)渝01民初1064

 

重庆恩锦节能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大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渝、陈少江、陈少国、彭勇、邓元芳、玉萍、雷文波: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与被告龚尧兰、李艳,第三人重庆恩锦节能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大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渝、陈少江、陈少国、彭勇、邓元芳、玉萍、雷文波申请人执行异议之诉【(2017)渝01民初1064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423日上午930分在本院二楼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一八年一月三十日

来源:一中宣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