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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曦、罗牧、曹煜、周超、内江市博大矿业有限公司
作者:民一庭  发布时间:2018-01-30 16:23:04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7)01民初1081108210831084

 

罗曦、罗牧、曹煜、周超、内江市博大矿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诉被告周利、周千红、刘成兵、叶明珍、温永霞、龙俊宇、内江市博大矿业有限公司、四川省煤焦化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威远建业集团有限公司、罗曦、罗牧、曹煜、周超申请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暨通知、证据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日

来源:一中宣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