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渝01民初1081、1082、1083、1084号
罗曦、罗牧、曹煜、周超、内江市博大矿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诉被告周利、周千红、刘成兵、叶明珍、温永霞、龙俊宇、内江市博大矿业有限公司、四川省煤焦化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威远建业集团有限公司、罗曦、罗牧、曹煜、周超申请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暨通知、证据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