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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江华
作者:民二庭  发布时间:2018-01-30 16:19:03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7)渝01民终5637

 

李江华:

本院受理上诉人吴秀元与被上诉人唐国莲、李江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渝01民终56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1、撤销(2016)渝0112民初14790号民事判决;2、吴秀元、李江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返还唐国莲借款28826.87元;3、吴秀元、李江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唐国莲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财产保全费1063元,合计2113元,由吴秀元、李江华负担1668元,唐国莲负担44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吴秀元、李江华负担605元,唐国莲负担44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电话:67679276袁世航)

 

 

 

2018130

来源:一中宣
责任编辑: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