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渝01民初1048号
重庆达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李宝山、陈春燕、曹艺琳、李霄: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小龙坎支行诉重庆达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李宝山、陈春燕、曹艺琳、李霄(2017)渝01民初1048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表、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4月23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8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