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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创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作者:民二庭  发布时间:2018-01-25 17:57:19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7)渝01民初1029

 

重庆创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杨文明诉重庆创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7)渝01民初1029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表、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52日上午93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8125

来源:一中宣
责任编辑:一中宣